河口区企业申请专利的相关规范
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而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的意义上,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显然,判决书所引用的规则已经不局限于商标的音、形、义、构图、颜色等要素的机械对比,而是更关注于商标中最具识别性的要素。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有诸多不合理的限制,其中最引发争议的有两条:(1)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2)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后者涉及的是商标管理权与质量监督权两种行政管理职权的分工的争议,而前者正是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本身的音、形、义所作的严格限制。
事实上,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出于外观设计的需要,在不改变识别性和显著性的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商标使用人往往有必要对商标的字体、构图等作一些调整,为此,商标使用人就不得不再另行申请一个东营商标注册。同时,很多侵权人也利用了这种机械的限制,把显著性相同而音、形、义存在一定差别的文字或图形注册为商标,然后大肆制作仿冒商品。
对此商标所有人不得不考虑把商标音、形、义的各种变化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以防止他人仿冒。上述种种情况的存在使我国成为有名的商标申请大国,几乎每个稍有名气的商标均会随附申请几十个近似的商标。而国外商标法确立的是要素不变的原则,即商标专用权人可以改变商标的标识,但不能破坏商标的显著性。因此,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商标作一些不破坏显著性的修改,而他人使用音、形、义有差别而显著性、识别性相同的商标则构成侵权。
商标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的来源,商标的显著部分是否被恶意使用才是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可的要素比较原则跟国际通行的判断原则更为接近。根据这个原则,如果某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部分为AB,则他人使用的任何包含了A、B或AB的商标均构成近似,不管他加上前缀、后缀还是其它音、形、义有差别的修饰。从而商标侵权可以毫无争议地被认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商标申请人取得东营商标注册证,就是拥有商标的所有权,享有多种权利,包括使用权、许可权、垄断权、投资权、转让权、禁止权等。由于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商标中使用同一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同时,商标权人还应规范商标的使用,了解使用注意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的实际使用人和注册人应当一致,商标标识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标识一致。
使用范围不得超过批准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范围。企业名称、地址变更的,必须及时变更商标信息。因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商标注册人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他不改正,就有被撤销的危险。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其价值也在不断增加。作为商标持有人,要提高商标保护意识,注意在与商标指定用途有关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容易与自己的商标相混淆的商标,警惕商标的侵权行为,防止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要在打擦边球的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如果错过了异议期限,在他人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就更难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后三年内未使用的,可以由他人申请撤销,使他人取得商标及其权利。
因此,商标持有人必须注意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证据,防止非证据的发生。该商标每次有效期为十年。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期限延长期。如果续展不及时,商标也有被撤销的危险。因此,商标的更新必须及时。
商标专用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在某个国家或组织地区的注册只能在那里得到保护。为了在国外获得保护,有必要在国外获得注册商标的保护。目前,在国外注册商标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国际注册;另一种是逐国注册。今天公司就来为大家介绍下国外东营商标注册是什么意思?
第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1989年10月4日,中国正式成为《马德里商标注册协议》的成员国。此后,中国一直在马德里进行国际商标注册,也称为国际商标注册。这是中国企业对外注册商标的新渠道。这条渠道的主要特点是省时、省力、省钱。从我国现在及今后的经济发展来看,这条渠道对我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是非常适宜的。但目前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只有一百多个,体系还不完善。因此,在《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办理商标注册,还必须逐一申请。
第二逐一国家注册。逐一国家注册指的是我国企业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办理商标注册。逐一国家注册这条渠道不仅在过去发挥过很大作用,现在和将来也还会起到相当的作用。
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创造成果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三点基本的要求,否则不允许授予专利权。
1、专利的新颖性:新颖性主要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的技术,而且从没有人或者单位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专利申请,并且记载在已经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专利申请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专利的创造性:创造性主要是指与现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明显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特征,并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明显的进步。
3、专利的实用性:根据国家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性主要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制造或者使用,而且还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和强烈的反响。”
4、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非显而易见性主要是指专利发明必须明显不同于其他的发明创造,总之就是指获得专利的发明必须是在既有之技术或知识上有显著的进步,而不能只是已知技术或知识的显而易见的改良,否则这样的专利申请将不会被授权。
5、专利的适度揭露性:专利适度的揭露是为了促进产业的发展。国家赋予发明人独占的利益,而发明人就必须要充分描述其发明的结构与使用的方式,以便他人在取得发明人同意或专利到期之后,能够实施此发明,或者是通过专利授权实现再利用再发明。
上一篇:利津个人注册商标怎么办理?
下一篇:垦利区公司商标续展需了解的内容
最新文章
- 垦利区个人东营商标注册:关键注意事项[ 2024-05-09 ]
- 垦利区个人东营商标注册需注意的五大要点[ 2024-05-08 ]
- 东营区公司商标续展的关键原则[ 2024-05-07 ]
- 东营区公司商标续展应遵循的五大原则[ 2024-05-06 ]
- 河口区商标转让的常见形式及其特点[ 2024-05-05 ]
- 河口区商标转让的主要方式[ 2024-05-04 ]